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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商标注册解答

加盟店商标注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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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企业求助】

我是加盟商,与特许企业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中规定特许企业提供合法注册商标,于是我与特许企业签订了合同并当场交纳了加盟费10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我发现特许人的商标还未注册成功,认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希望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并要求特许企业赔偿损失。请问,该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

【律师解答】

对以上问题,我们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至四点显然与本案的问题无关,那么第五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规范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务院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企业注册商标作出强制性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该规定对特许经营作出解释,指出特许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可见注册商标只是经营资源的一种,意即企业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或者拥有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也是可以做特许的,在特许经营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的商标已经获得受理,但还未取得商标证。已受理的商标只要当地工商局的批准也可以作为经营资源的一种;2、企业的商标是属于他人的,但是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企业也可以使用。

当然一般对特许人的要求是有注册商标,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而类似“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才是对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加盟费,是指加盟者为取得特许经营权及品牌特许使用权,经营技术资产使用权向加盟总部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加盟费一般是固定的金额,一旦交纳不予退还。所以,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首先要审核加盟合同,看特许人是否有违约的情况,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